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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不能作为保密费和经济补偿          【字体:
工资不能作为保密费和经济补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8    

石小姐是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公司的老总要她制订对关键岗位员工的保密协议,而公司不另支付保密费,即使对约定竞业限制的员工也是如此。老总同时要求,在员工的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石小姐感到非常为难,因为这些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这些约定。她来到阿华接待室,希望与阿华讨论如何操作。

阿华告诉她,公司要求对关键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的做法并没有错,因为法律法规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至于在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是有严格规定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在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从中可以看出,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如果商业秘密确需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列作为企业的一项独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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